是非題


1. ()救生員值勤時,因過失疏忽發生泳客溺斃之法律責任有:一、刑事責任。二、民事責任。


2.()受僱救生員是從事業務之人,非受僱救生員係非從事業務之人,即社會之ㄧ般非從事業務人。


3.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過失傷害罪: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業務上過失傷害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4.()救生員是從事救生業務之人,因此救生員執勤時因過失致泳客發生溺斃事故,觸犯刑法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


5. ()泳池救生員是從事救生業務之人,具有救生專業知識,自應負起較高之注意義務,隨時巡視池內之泳客動態,發現有異立即救援。


6.()救生員執勤時若因身體不適,應找適當人員(合格救生員)代班才可離開工作崗位。


7.()救生員執勤時應隨時留意泳客狀況不得擅離,若有急事暫離亦應另覓適當人員代為照管方可離去。


8. ()救生員執勤時不可與其他泳客聊天,應隨時注意泳池內泳客的安全。


9.()泳池深水區已設有「水深2公尺」警告標示,泳客在深水區發生溺斃事故與救生員無關。


10. ()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故意、過失行為,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行政責任。


11. ()救生員因過失疏忽致泳客發生溺斃事故除刑事責任之外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12.()刑事法上的故意(刑法第14)()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13.()刑事法上的過失(刑法第14)()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14. ()抵達事故現場,應先評估施救者與傷患均無進一步危險,才開始急救。


15.()一般擔架運送時,應使傷患腳朝前,上樓梯時頭朝前。


16.()處理骨折時,須優先處理傷患的窒息或嚴重創傷等情況。


17. ()燒傷傷口需以無菌敷料覆蓋包紮保護,以避免二度傷害。


18. ()處理脫臼的傷處,應將脫位骨骼復位,固定後馬上送醫。


19.()急救中暑傷患,可用毛巾或海棉浸冷水拍拭身體使體溫降低。


20.()輕微灼傷可用油膏脂類塗抹傷口。


21. ()流鼻血時,應安靜坐下並將頭部後仰。


22.()傷患已昏迷但呼吸正常最好採半坐臥姿勢,以預防吸入口中分泌物或嘔吐物。


23.()嚴重中風傷患已失去意識時,採平躺及抬高腳部的姿勢。


24.()檢查傷患時,如非必要,不可脫除傷患的衣服,以免翻動傷患加重傷勢及痛苦。


25.()救援者到達事故現場時,應該趕快將傷患移走,以爭取時間、挽救生命。


26.()傷患頭部受傷,且由口、鼻、耳中流出紅色液體,應於完成頸部固定後方可移動。


27.()救生員應區分責任區,如: 50公尺兩邊救生台上之救生員應各自負責 30公尺水域(重疊5公尺)、走動式之救生員應特別注意下水處及角落或群聚嬉戲之團體。


28.()清場時間,所有救生員除應巡視自己責任區外,應全場巡視後,方可關門、關燈。應確定泳客完全離場,救生員及救護人員方可下班。


29.()游泳池入口處應設有涉水池,涉水池每天換水一次,含氯量應控制在500ppm左右,補水以連續滿溢法較恰當,換水時應將全池內外洗刷清潔。


30.()淺水區發現溺者,懷疑其頸椎受傷害,宜採靜入式入水接近溺者,以防溺者二次傷害。


31.()在水中救生發現溺者昏迷,應即速用救生工具將溺者拖回岸邊急救。


32.()造成抽筋的原因,主要是熱身不夠,水溫過低,過飽或飢餓及疲勞。


33. ()救生三要素為:迅速、正確、純熟。


34.()在水中求生首先要脫除妨礙漂浮的衣物,只留輕便的能夠助浮的衣物。


35. ()體溫達29.40C~32.20C為極度失溫,可能導致死亡。


36.()接近法的前奏是在溺者掙扎前約2公尺處緊急停游,伺機托腋。


37.()穿著衣服失足落水,首要的是利用衣服自救,再就是除去不必要的衣物。


38.()救援的主要目標有二,其一在減少災害的損失,其二在避免災情的擴大,維護救援者的安全,為達成救援目標的首要工作。


39.()用棍、棒、竹竿伸給溺者施救時,直接由前面遞給溺者即可。


40.()漂浮技巧是一種水中自救法,用最少的體力維持最長的水上生機。


41.()為防止溺者對施救者產生纏抱的防備方法,稱為防衛法。


42.()因救生員過失致傷,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3.()救生四式為:抬頭捷泳、抬頭蛙泳、側泳、基本仰泳。


44. ()在水中不會游泳就一定會淹溺。


45.()人體體溫下降到29.40C以下會呈現死亡。


46.()通常抓腕帶人溺者容易嗆水,故抓腕後再做抱胸法,溺者能被拖出水面較高。


47.()解脫前之動作為吸氣、收下顎、撥水下沉。


48. ()踩水有剪刀式、攪蛋式、小蛙式等3種方法。


49.()遇雷擊其哨音應急促、短捷並輔以手勢請泳客儘快離池,待20分鐘未發現雷聲或閃電再重新開池。開池時,救生員應先就救生台就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紅十字會花蓮支會 的頭像
    紅十字會花蓮支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花蓮縣支會部落格

    紅十字會花蓮支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