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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救災隊設置要點施行細則


一、人員編組:各大隊成員共計32


(一)    大隊部:置大隊長1人,副大隊長1人,幕僚2人,計4人。


(二)    搜索分隊:下設2個搜索小隊,負責災難調查、人命搜索及救援,分隊置分隊長1人,小隊長2人及隊員6人,計9人。


(三)    救援分隊:下設3個救援小隊,置分隊長1人、小隊長3人及隊員9人,負責災害搶救工作,計13人。


(四)    後勤小組:置小組長及後勤作業人員計3人。


(五)    救護小組:置小組長及救護作業人員計3人。


二、任務


()國內重大災難救援:


1.總會視需要協調機動調度支援各地救援工作。


2.北、中、南、東各區發生重大災難,各大隊主動投入救援工作。


() 國外重大災難救援:


由總會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派遣前往災區支援救災工作。


三、動員


   ()所有人員聯絡電話資料登錄於各大隊後勤小組,並備份送交總會,修正時亦同。


   ()動員程序


      1.大隊接獲指令後通知各相關成員攜帶個人裝備到大隊部或指定地點集結


2.各大隊應建立緊急聯絡方式,並指定代理人俾利動員指令之下達。


3.集結完成後應即將將動員情形回報總會。


4.隊部幕僚與救護小組針對出勤人員之身分文件建檔或校正,包括人員姓名、血型、地址、緊急聯絡人、病史、接種疫苗紀錄、護照影本。


其他行動包括:


(1)檢視個人資料。


(2)健康評估。


(3)針對受災國家疫情進行預防接種。


5.大隊召集各級幹部作災情簡報及任務講解與分工;各級幹部接受簡報後,即召集各隊(組)員提示任務及注意事項。


6.集合整裝。


7.器材裝箱與上車。


   ()集結地點由大隊指定。


四、出勤


(一)    人數:為因應災難特性及需求,出勤人數計分為12人組、20人組及32人組。


(二)    隊員接獲出勤指示,應即攜帶個人裝備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準備出勤。


(三)    個人裝備:安全頭盔(圓盔附護目鏡及頭燈)、搜救服、搜救外套、救助便帽、安全鞋、指南針、睡袋、睡墊、工作T恤(長、短袖)、個人盥洗用包、工作手套、工作背包、四米繩、D型勾環、手電筒、雨具、防寒衣、防滑鞋


(四)    團隊裝備:視各災害類型調用相關備災中心器材使用。


(五)    車輛及器材:


1.  國內救災:調用相關備災中心救災設備器材及車輛,包括救災服務車、救災物資運輸車及志工個人提供之車輛,各大隊應將器材及運輸車輛資料建檔。


2.  國外救災:


(1)器材裝箱作業:各器材分類依序放入相對編號之器材箱,並依國際航空貨運危險物品分類標準(IATA)作業流程裝箱放置棧板上,以利機場地勤人員裝載。


(2)專人報關:由後勤小組將器材之品名、重量、尺寸列出清冊,會同總會人員隨同器材前往機場辦理通關手續。


(3)協調航空警察局放行:由總會聯繫航空警察局安檢科或該局勤務指揮中心優先予以器材通關上機。


(4)由總會協調相關單位安排交通運輸工具;另透過國際紅十字會(ICRCIFRC)及受災國紅十字會掌握災區之各項資訊(包括災情狀況、建築物類別、是否為疫區、天候)


(六)    先遣小組:


1.  國內救災:大隊受命動員出勤之際,同時派出先遣小組攜帶衛星通訊電話或無線電通訊先行馳赴災區,將最新災情回報指揮部,俾供指揮官作救援行動之參考。


2.  國外救災:於指揮官聽取地方當局之簡報或救災隊正進行器材卸載時,應同時派出先遣小組,先行抵達災害現場進行勘察,以加速搜救作業之執行。


(七)    作業基地之選定因素


1.  行車距離。


2.  可使用之運輸工具。


3.  通往災區之道路路線。


4.  基地所在地之地形與高度及與臨近建築物之距離。


5.  預留人員受傷之後送路線。


6.  基地之安全與警戒。


7.  除提供足夠之空間予人員使用外,另應考量廁所與衛生設備所在地及直昇機降落區。


   ()無線電通訊設備為任務完成之重要因素,出勤時至少每2人共用乙支無線電,並應攜足充電器及備用電池。無線電代號另行編訂。


()出勤時須攜帶足夠之糧食與飲用水(應能提供出勤人員每人每天2餐之數量),尤其國外救災應維持自給自足72小時以上。


()緊急出勤:因應國內各種災難出勤,被通知隊員除攜帶個人裝備外,指揮官及幕僚人員應依據各種資訊研判受困者可能之狀況,備好應勤裝備(如衛星通訊裝備、繩索、簡易救護擔架、急救箱、毛毯),並指派專人攜帶,以免延誤救援時機。


(十一)救援計畫


1.指揮官應參加地方當局之災情簡報,以掌握災區狀況,並判定未來需求及確認任務目標。


(1)救援地點概況評估。


(2)研擬策略及選定優先順序。


2.預估可能遭遇意想不到之狀況,預置可運用之額外人員及調整現有資源,俾加以支援。


(十二)工作時間之調度及輪替


1.抵達指定地點後所有人員均須投入作業基地之設立、裝備器材之卸除、儲放與搜救等工作。


2.初期人員進行部署數小時後,指揮官與各相關幹部應進行中、長期之規劃,並以下列之部署時間為原則,但仍應視現場狀況而定:


(1)最先之8-12小時:所有人員投入作業基地設立、災區現場勘察及搜救作業。


(2)隨後4-6小時:半數人員(經過最先8-12小時工作後)換班,俾進食及睡覺。執行作業基地設立工作人員先行換班。


(3)12小時輪班制:半數人員工作,半數人員休息(用餐、睡覺);一旦實施12小時之輪班作業,交接班時應有1小時重疊時間,俾能進行簡報及資訊交換,確保作業之延續性,即每人實際工作13小時,休息11小時。


3.一旦情資顯示同時有多點可救出生還者時,需要全體隊員投入進行2430小時之救援工作,且緊接著無其他重大救援任務須執行時,全體隊員應即投入進行2430小時之救援工作,但完成此一救援任務後,全體隊員有必要暫時停止工作。


五、動員演訓及聯繫會報


()總會定期邀集各大隊長及副大隊長召開救災隊業務聯繫會報。


()各大隊每2個月召開聯繫會報乙次。


()各大隊每季實施演訓乙次,內容分為:


1.動員演練:人員通知出勤、報到填寫個人資料表、領取個人裝備〈通訊器材、藥品〉、身體檢查、災情簡報、任務講解與分工、集合整裝、器材整備(裝箱上車至出勤狀態)。


2.操作訓練:包括指揮幕僚計畫及作業、搜索器材操作、救援破壞作業、支撐架操作、建築物倒塌評估、急流救生架設操作、侷限空間救護、後勤動員作業、後勤裝箱及運輸作業、通訊器材測試、與消防單位配合之救災訓練。


()一般訓練


1.搜救部分:基礎搜救訓練複訓、山難救助訓練


2.器材使用部分:定期與不定期器材操作使用與維護訓練


3.其他相關在職訓練:水上安全救生、急流救生、急救等相關訓練


    ()裝備器材保養:各大隊聯繫會報時辦理


六、人員離退


(一)    每隊除隊員32人外,並置預備隊員4-8人,依順位排列,隊員退隊後自動遞補。


(二)    各次聯繫會報、動員演練、訓練及出勤均應簽到(退),出席率未達全年度70%者則改為預備隊員;預備隊員出席率未達50%者則取消資格。


(三)    隊員改列預備隊員應繳回配發之個人裝備。


(四)    隊員離退後,各大隊後勤小組應立即更新聯絡資料,並備份送交總會。


七、其他


(一)    勤務結束後立即清點及保養裝備器材,受損部份應即報修,俾利下次出勤使用。


(二)    隊員應能隨時接受緊急調派,並於接獲通知後4個小時內前往指定地點集結。


(三)    隨時備妥有效期限之護照。


(四)    隊員應簽署切結書,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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