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救災隊第四大隊「花蓮中隊」隊員公約
為促進隊務管理及運作,增進服務效益,使有效執行「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救災隊」設置要點、暨施行細則所訂之規範,特定訂本公約。
一、本隊係為救災任務編組,平時隊員得於本支會之志願服務團隊,從事各項有關紅十字會訓練及服務工作,強化自我本質學能。遇聯繫會報、在職訓練(含基搜複訓)、緊急動員及救災服務需要時,應隨時徵調並接受職務派遣。
二、本隊隊員之最佳聯絡方式應主動告之,並隨時保持機動狀態,如遇任務需調派出勤,無故不到超過二次者,得予警告及停權處分(改列為預備隊員);如屬情節重大者,則提報總會逕予除名論。除名隊員不再受理入隊申請。
三、前條改列預備隊員時,繳回個人裝備;而離隊或經除名後,隊服(含識別證章) 等,則全數繳回。如服務未達所訂條件時,得要求就損失部份賠償。
四、「紀律」與「榮譽」為本隊隊員應奉行之最高指導方針;而「遵守相關規範」與「安全守則」係屬基礎原則;又「志願服務」、「主動參與」和「有效動員」則是共同基本精神。
五、本隊隊員應以「放下身段、終身學習;以身作則、自我要求」為出發點,以積極務實和專業素養,共創隊務精神。於執行勤務時,更應發揮團隊默契,不得有個人色彩。
六、本隊隊員應業務要求分派任務時,應服從領導、克盡職責。職務出缺時,代理人應順勢補位,以落實組織服務效能。且確實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救災隊」切結書內容(如附件)執行勤務。
七、本隊交管各類器材物品,應妥為愛惜使用,不得任意毀損。其經管各類文書財物,應負傳承及保管責任、不得藉故積延推諉。
八、本隊隊員凡應業務出勤,其屬公部門開支項目(如動員救災之油資過路費),概由本隊視財務編列預算酌予補助;然參加聯繫會報及在職訓練屬應盡義務,不予補助。
九、本隊隊員每年應納隊費1,000元,維持隊務運作,及充實隊務發展經費。
十、本隊得聘顧問若干,使贊助經費支持隊務運作。
十一、本隊每兩個月召開聯繫會報乙次、每季實施演訓乙次,得合併舉行。幹部會議(小隊長以上),則視需要不定期舉行,幹部會議決議事項得交付聯繫會報追認。隊長、副隊長應定期參加總會所召集之「救災業務聯繫會報」。
十二、本公約未盡事宜,得提本隊「聯繫會報」增修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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