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00年花蓮區基礎搜救訓練實施計畫
一、依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關於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事項,
二、目的:培訓搜救人才,輔導分支會成立救災(難)志工團隊,協助政府執行國內、外災難救援任務,並擔任紅十字救災(難)志工團隊種子教官,以提升紅十字會整體緊急救援能力。
三、指導單位:內政部社會司、花蓮縣政府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花蓮縣支會
五、協辦單位:花蓮縣消防局。
六、參訓人員:
一、花蓮縣專職工作人員或服務績效優良志工,年齡在50歲以下,無不良風評或涉案待查,具以下條件之一,由單位推荐者。
二、具紅十字會「水上安全救生員」「水上安全救生教練」或「高級水上安全救生教練」證書者。
三、具紅十字會「急救教練」或「高級急救教練」證書者。
四、具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資格者。
五、具專職人員災害管理訓練結訓證明者。
七、訓練:
一、名額:30人。
二、費用:由承辦單位全額負擔,酌收保證金2,000元,完成訓練課程全額退費,中途退訓者,則不退還。
二、時間:自本(100)年6月11日 至7月31日 止,每週六、日(08:00~17:30),為期8週(16天)。
三、地點:花蓮縣消防局花蓮分隊訓練中心 (花蓮市三民街53號)、美崙山、鯉魚潭山區。
四、課程內容:課程表如附件2。
五、師資:主訓教練聘請花蓮縣消防局教官擔任,助教由主訓教練派任,安全官由救災隊花蓮中隊指派。
六、受訓期間全勤且通過測驗者,由總會及花蓮縣消防局核發結業證書。
九、規定及配合事項:
一、學員報到:100年6月11日下午6時,穿著適合肢體活動服裝,準時至花蓮縣消防局訓練教室報到,報到時請繳交保證金2,000元。
二、訓練期間如遇不可抗拒之突發緊急事件,本會得展延或中止訓練。
三、參訓學員應加強自我身體鍛鍊,以應付訓練需要;並填具切結書(保證受訓期間不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或中途退訓),結訓後繼續為紅十字會服務,並志願從事救災及教學訓練服務至少2年(由結訓日起算),違者應無息退還所有訓練費用。
四、個人操作服裝及裝備「 四米 繩(11mm)、 六米 細繩、扁帶 六米 、D型勾環2個、八字環、手套、馬克吊帶」由學員自行負擔,由承辦單位協助統一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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