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3月22日內授消字第0910088357號函頒
中華民國91年11月12日內授消字第0910089720號函修正
一、 為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之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 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民間志願組織之認證,依據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二條規定,組織成員須取得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另依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相關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應實施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完畢,並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向內政部申請認證。
三、 民間志願組織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種類計分為水域救援、山域搜救、陸域救助、緊急救護及火災搶救五大類別。
四、 已取得具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能力之專業合格證書(件)者,得免參加專業訓練;其未取得合格證書(件)者,應參加專業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
五、 前點所稱專業合格證書(件)之種類及參加專業訓練發給合格證明之規定如下:
(一) 水域救援類:
1. 水上救生:
(1)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水上救生專業訓練核發之救生員證或教練證。
(2)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水上救生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水上救生專業訓練核發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
2. 潛水救援:
(1)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潛水專業訓練核發之救援潛水員證或教練證。
(2)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潛水救援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潛水救援專業訓練後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應如附表二。
3. 急流救生:取得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急流救生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急流救生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三。
(二) 山域搜救類:
1. 依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取得之登山嚮導員證。
2.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山域搜救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山域搜救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四。
(三) 陸域救助類: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陸域救助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陸域救助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五。
(四) 緊急救護類:
1. 醫師、護理師或護士之證書或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規定取得之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
2.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緊急救護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緊急救護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六。
(五) 火災搶救類: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火災搶救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火災搶救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七。
六、 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所辦理之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與前點規定不同,於檢附訓練證明文件及訓練課程表,經該轄消防機關核可者,得抵免相關專業訓練之課程或時數。
附表一 | |||
水域救援類─水上救生訓練課程綱要 | |||
項次 | 課程名稱 | 內容 | 時數 |
一 | 救生游法 | 抬頭捷泳、抬頭蛙泳、側泳、基本仰泳等 | 四小時 |
二 | 基本潛泳 | 徒手潛泳與潛水等 | 二小時 |
三 | 入水法 | 跨步式、淺跳式、打樁式等 | 一小時 |
四 | 自救法 | 仰漂、水母漂、抽筋自解、踩水 | 二小時 |
五 | 基本救生 | 岸上、涉水救生、器械救生 | 三小時 |
六 | 防衛法 | 推離、壓離、潛避及解脫等 | 二小時 |
七 | 接近法 | 正面、背面、水中、水底接近等 | 二小時 |
八 | 帶人法 | 徒手、器材帶人 | 四小時 |
九 | 搜索法 | 水面搜索、水中(底)搜索 | 二小時 |
十 | 起岸法 | 淺水、深水起岸與搬運等 | 二小時 |
十一 | 河海救生 | 小船、橡皮艇、救生艇、魚雷浮標(筒)、救生板等 | 四小時 |
十二 | 急救法 | 急救生理、人工呼吸、心肺復甦術、異物哽塞處理、一般急症處理等 | 八小時 |
十三 | 水上安全常識 | 施救要點、安全常識 | 二小時 |
十四 | 測驗 | 上述課程筆試及救生游法各 五十公尺 、抽測二種帶人法(各帶 二十五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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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三十八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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